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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6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4694號 聲請人 即 被   告 蕭政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億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,聲請退還溢收之第二審訴訟費用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億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 酬等事件,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4694號判決聲請人部分 敗訴,聲請人不服,於民國107 年3 月5 日提起上訴,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以同年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,並於同年月16日經聲請人收受後,聲請人卻 於同年月18日、20日分別繳納新臺幣(下同)6,945 元共2 次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與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存卷足憑, 是以,聲請人繳納其中之6,945 元堪屬溢繳,自應返還。從 而,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第二審訴訟費用6,945 元,核無 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湘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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