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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470號 原   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邢泰釗 訴訟代理人 曹瑞泰 被   告 宋清紅 被   告 志瑞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郎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被   告 聯茂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賜 被   告 大同大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果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被   告 于葳綺       于妍希 兼 上二人 共   同 法定代理人 李佳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,以本院民事庭105 年度重訴字第 128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,而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 止本件訴訟程序。 二、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,有上開案件歷審卷宗可稽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鍾子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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