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0號
原 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
法定
代理人 邢泰釗
訴訟代理人 曹瑞泰
被 告 宋清紅
被 告 志瑞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俊郎
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
律師
被 告 聯茂運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慶賜
被 告 大同大學
法定代理人 何明果
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
被 告 于葳綺
于妍希
兼 上二人
共 同
法定代理人 李佳寧
上列
當事人間請
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
銷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
本件訴訟之
裁判,以本院
民事庭105 年度重訴字第
128 號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
,而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
止本件訴訟程序。
二、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,有
上開案件歷審卷宗
可稽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鍾子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