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邢泰釗 訴訟代理人 曹瑞泰 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 被 上訴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艷 被 上訴人 林樹信       大同亞瑟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明 被 上訴人 陳聖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,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900, 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,7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子萱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