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0號
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
法定
代理人 邢泰釗
訴訟代理人 曹瑞泰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
被
上訴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艷
被 上訴人 林樹信
大同亞瑟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明
被 上訴人 陳聖年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
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,上訴
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900,
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9,7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
書記官 鍾子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