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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志瑞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郎 被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邢泰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900,000 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9,7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 法 官 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鍾子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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