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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7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履約保證金債權存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4728號 原   告 九岩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履約保證金債 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依被告陳報之 履約保證金為新臺幣(下同)750,000元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 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150元,原告僅繳納1,000元,尚 應補繳7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7,150元,逾期不為補正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冠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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