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765號
原 告 毛恩深
訴訟
代理人 陳昆明
律師
被 告 兆鴻世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富信
被 告 欣達有限公司
特別代理人 簡幸官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於中華
民國106年6月15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確認原告與被告兆鴻世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
民國一○○年十月十八日起不存在。
確認原告與被告欣達有限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民國一○○年
十月十八日起不存在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按不變更
訴訟標的,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
法律上之陳述者,
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,
民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。
經查,原告起
訴時
訴之聲明第2 項原為:確認被告欣達有限公司(下稱欣達
公司)與原告間自民國100年10月18 日起法人董事代表之委任
關係不存在(見本院卷第3頁);
嗣原告於106年6月15 日言詞
辯論程序中當庭表示刪除聲明第二項之「法人代表」等字(見
本院卷第77頁)。核原告所為之變更,應屬補充法律上之陳述
,非屬訴之變更。
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
各款情形,故依原告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原告主張:伊於99年7月15 日受任為被告兆鴻世紀企業股份有
限公司(下稱兆鴻世紀公司)董事兼董事長,任期原應於 102
年7月4日屆滿,
惟伊已於100年10月18日以土城平和郵局第243
號
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兆鴻世紀公司董事會辭去董事及董事長職
務,並要求被告兆鴻世紀公司辦理完成變更登記,且被告兆鴻
世紀公司已於100 年10月19日收受該存證信函,
詎被告兆鴻世
紀公司
迄今仍未辦理變更登記。又被告欣達公司之董事為勝昌
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勝昌公司),伊係勝昌公司指派之法人代
表,並受任為欣達公司董事,惟伊已於100 年10月18日以土城
平和郵局第242 號存證信函通知欣達公司及勝昌公司辭去欣達
公司董事職務,並要求被告欣達公司辦理完成變更登記,詎料
被告欣達公司竟未辦理變更登記。
爰請求確認
兩造間董事委任
關係自100年10月18日起已不存在。
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。
得
心證理由:
㈠按確認
法律關係之訴,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
者,不得提起之,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所
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,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
確,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
有不安之狀態存在,且
此種不安之狀態,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,故確認法
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,
苟具備前開要件,即得謂有即受
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(最高法院42年
台上字第1031號、52
年台上字第1237號、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
參照)。經查
,依被告兆鴻世紀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欣達公司變更登記表
所
載,原告仍登記為被告兆鴻世紀公司之董事長及欣達公司之
董事(見本院卷第28至30頁),惟原告主張伊與被告等間之
董事委任關係已因辭任而不存在,則原告與被告等間之董事
委任法律關係之存否即屬不明確,致原告在主觀上認其在私
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,而該不安之狀態得以本判決除
去之,
揆諸上開說明,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,
自得提起
本件確認之訴。
㈡次按股份有限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依
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。當事人之一方,得隨時終止
委任契約
,公司法第192條第3項及民法第5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是股份有限公司與董事間之委任關係,得由當事人之一方隨
時終止之。又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,其意思表示,以通知
達到
相對人時,發生效力。民法第95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
。經查,原告主張伊於100年10月18日以土城平和郵局第243
號、第242 號存證信函分別向被告兆鴻世紀公司、欣達公司
為辭任董事職務之意思表示,上開存證信函均已於同年月19
日送達被告
等情事,
業據原告提出上開存證信函及郵件收件
回執等件影本附卷為證(見本院卷第9至10、15至17頁),
而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
知,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
答辯書狀爭執,依
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
自認,自
堪信原告之上開
主張為真實。是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100 年10月18日起
既因原告表示辭任而終止,則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委
任關係自100年10月18日起均不存在,自屬有據。
據上論結,本件
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
項前段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國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