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6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俊炘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華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翔中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 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5
,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
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王曉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