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19號
原 告 創聯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玠士
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
律師
被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
訴訟代理人 林財盛
訴訟代理人 陳政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10日上午9時30
分,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二、請被告於106年7月20日前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,
繕本逕送
對
造。
㈠請提出訴外人宇謙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所簽定之供應商合作
契約書。
㈡請說明截至106年6月30日止,原告與宇謙公司分別透過被告
通路所完成的最後一筆交易行為之商品名稱、票券流水編號
、日期與金額等資料,以及原告與宇謙公司是否各自依契約
第9條第3款後段之約定提出票券
正本經被告檢覈無誤作為請
款依據,被告是否已經於何時為給付。
㈢宇謙公司終止合約是否已經於何時發生終止合約之效力。
三、請原告於106年7月20日前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,繕本逕送對
造。
㈠為何宇謙公司在讓與合約之權利義務後,仍然以自己名義向
被告請款。
㈡請就被告106年6月2日民事
答辯狀三表示意見,特別是被告
主張
民法第264條、第549條第2項的部分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吳華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