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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8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保證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4819號 原   告 創聯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律師 被  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訴訟代理人 林財盛 訴訟代理人 陳政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10日上午9時30 分,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二、請被告於106年7月20日前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,繕本逕送對 造。 ㈠請提出訴外人宇謙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所簽定之供應商合作 契約書。 ㈡請說明截至106年6月30日止,原告與宇謙公司分別透過被告 通路所完成的最後一筆交易行為之商品名稱、票券流水編號 、日期與金額等資料,以及原告與宇謙公司是否各自依契約 第9條第3款後段之約定提出票券正本經被告檢覈無誤作為請 款依據,被告是否已經於何時為給付。 ㈢宇謙公司終止合約是否已經於何時發生終止合約之效力。 三、請原告於106年7月20日前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,繕本逕送對 造。 ㈠為何宇謙公司在讓與合約之權利義務後,仍然以自己名義向 被告請款。 ㈡請就被告106年6月2日民事答辯狀三表示意見,特別是被告 主張民法第264條、第549條第2項的部分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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