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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9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4930號 原   告 久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岳 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被告彩煇科技股份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彩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 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  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  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陸拾壹萬      陸仟柒佰伍拾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陸仟陸佰參      拾捌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      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陸仟壹佰參拾捌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瑋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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