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30號
原 告 久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世岳
一、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彩煇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彩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
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陸拾壹萬
陸仟柒佰伍拾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陸仟陸佰參
拾捌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
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陸仟壹佰參拾捌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瑋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