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9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簡志剛
訴訟
代理人 陳思合
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環球
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間因本院
一○五年度訴字第四九九八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
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肆萬壹仟貳佰捌
拾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
書記官 吳芳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