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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50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款項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5086號 反訴原告即 本訴 被 告 舶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鉅憲 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反訴被告甲申由船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,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陸萬肆仟肆佰伍拾貳元,應徵反訴裁 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捌佰伍拾陸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學妍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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