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86號
反訴原告即
本訴
被 告 舶克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鉅憲
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
律師
上列
反訴原告與
反訴被告甲申由船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,
反訴原告提起反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反訴
訴訟標的金額
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陸萬肆仟肆佰伍拾貳元,應徵反訴裁
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捌佰伍拾陸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學妍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