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47號
原 告 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福榮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中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
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0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
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94,681 元
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,3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
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即
駁
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
書記官 蕭欣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