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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51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5147號 原   告 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0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94,681 元 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,3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即駁 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欣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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