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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51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51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撤銷。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叁 拾元,逾期駁回其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再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具狀聲明上訴時,係表 明原判決廢棄(即原判決駁回上訴人請求新臺幣994,681 元 ),本院並據此於106 年12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6,350元。嗣因上訴人於106 年12月 25日具狀表明其係就原審敗訴判決中之318,938 元範圍內, 聲明上訴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18,938 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,130 元,原裁定應予撤銷,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 示。 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,130 元,如逾期未補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欣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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