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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51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代墊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5152號 原   告 羅得源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   告 農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陽名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。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同法第二 條第二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依兩造間委任、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有 所請求而涉訟,而被告設址在台北市內湖區,為原告起訴狀 所載,並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且兩造間 未以文書約定合意管轄,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,顯係違誤。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芳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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