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52號
原 告 羅得源
訴訟
代理人 方志偉
律師
被 告 農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陽名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
項定有明文。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
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同法第二
條第二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依
兩造間委任、
無因管理或
不當得利之
法律關係有
所請求而涉訟,而被告設址在台北市內湖區,為原告
起訴狀
所載,並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
可稽,且兩造間
未以文書約定
合意管轄,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
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吳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