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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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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51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訂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5155號 原   告 泛野咖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國 被   告 緬田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明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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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8日 ,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15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。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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聖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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