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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51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5176號 上 訴 人 雷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林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判決上訴人敗 訴,上訴人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上訴人上訴部分,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829,692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,525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建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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