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76號
上 訴 人 雷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
代理人 林原
上列
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
求
損害賠償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判決上訴人敗
訴,上訴人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上訴人上訴部分,
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829,692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3,525
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吳建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