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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52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航空票務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5220號 原   告 飛旭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宏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航空票務款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2,858,49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,314元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瀞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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