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20號
原 告 飛旭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姜宏陽
上列原告與
被告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航空票務款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2,858,49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,314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七庭法 官 湯千慧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郭瀞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