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76號
上 訴 人 雲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
代理人 廖羿涵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開發費用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為31,200元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羅敬
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