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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52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開發費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5276號 上 訴 人 雲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廖羿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開發費用事 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1,2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敬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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