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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53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5347號 上 訴 人  簡志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達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伍佰陸拾貳萬捌仟伍佰壹拾 玖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伍仟壹佰零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芸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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