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47號
上 訴 人 簡志剛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達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
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上訴人上
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伍佰陸拾貳萬捌仟伍佰壹拾
玖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伍仟壹佰零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劉芸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