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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53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5365號 原   告 夏雲騰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㈡有   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   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;㈣應為之聲明或陳述;書狀及其附   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   出繕本或影本;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   期間命其補正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   法院為之: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;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  實;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;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   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;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 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   期間先命補正: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民事訴   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第二、四款、第一百一十九條第   一項、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、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、二項   、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與被告環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事件,原告於民國   一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所提「民事起訴狀」,未記載被告法   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未敘   明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,且未能說明定法院管轄之事項,亦   未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 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(一)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所或居所及與被告之關係。 (二)具體明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 (三)敘明對被告之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。 (四)陳報依民事訴訟法何條文之規定本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。 (五)補正前開項目之書狀及起訴狀並應提出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汪郁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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