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65號
原 告 夏雲騰
一、
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㈡有
法定
代理人、
訴訟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
住所或
居所,及
法定
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;㈣應為之聲明或陳述;書狀及其附
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
他造人數,提
出
繕本或影本;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
法院為之: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;㈡
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
實;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;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
其
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;
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
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: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民事訴
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第二、四款、第一百一十九條第
一項、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、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、二項
、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與
被告環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事件,原告於民國
一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所提「民事
起訴狀」,未記載被告法
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未敘
明訴訟標的
請求權基礎,且未能說明定法院管轄之事項,亦
未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(一)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所或居所及與被告之關係。
(二)具體明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
(三)敘明對被告之訴訟標的
請求權基礎。
(四)陳報依民事訴訟法何條文之規定本院就本事件有
管轄權。
(五)補正前開項目之書狀及起訴狀並應提出繕本或影本各一份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汪郁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