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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管理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5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同世界大樓管理委員會辦公區 法定代理人 褚定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福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管 理費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玖拾柒萬玖仟貳佰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 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婉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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