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大同世界大樓管理委員會辦公區
法定
代理人 褚定義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福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管
理費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
幣玖拾柒萬玖仟貳佰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
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
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
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
書記官 洪婉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