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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64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640號 原   告 梁芳瑜       梁芳榕       陳錦川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冠程律師 被   告 陳子玄       陳子彤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。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、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不在此限 ,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、第3款定有明文。次按原 告於判決確定前,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。但被告已為本案 之言詞辯論者,應得其同意,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查,本件原告起訴時以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 下稱板信商銀)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華南商 銀)、保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保強公司)、陳錦 隆為被告,訴之聲明原為:㈠被告板信商銀應給付原告梁芳 瑜、梁芳榕各新臺幣(下同)1,441元,原告陳錦川2,882元 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 計算之利息。㈡被告華南商銀應給付原告梁芳瑜、梁芳榕各 13,709元,原告陳錦川27,417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㈢被告保強公 司應給付原告梁芳瑜、梁芳榕各386,686元,原告陳錦川773 ,31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㈣被告保強公司應自民國10 4年11月6日起,至交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梁芳瑜、梁芳榕 各6,667元,原告陳錦川13,333元。㈤被告陳錦隆應給付原 告梁芳瑜、梁芳榕各19,104元,原告陳錦川38,207元,及自 99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(見 本院臺北簡易庭卷第4頁);其後被告陳錦隆、板信商銀及 華南商銀分別於104年12月1日、105年1月11日與原告成立調 解(見本院臺北簡易庭卷第79頁、第92頁)。嗣於106年1月 20日原告具狀追加陳子玄、陳子彤為被告(見本院卷第93頁 );另於106年3月30日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保強公司之請求( 見本院卷第202頁),並經保強公司同意(見本院卷第214-1 頁)。末於106年3月30日將聲明變更為:㈠被告陳子玄、陳 子彤應給付原告梁芳瑜、梁芳榕各480,024元,原告陳錦川 959,97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㈡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 假執行(見本院卷第202頁)。核原告所為被告訴之追加及 聲明變更,請求之基礎事實並未改變,於法核無不合,應予 准許。是本件審理範圍僅餘原告對於被告陳子玄、陳子彤之 請求,合先敘明。 貳、實體方面: 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梁芳瑜、梁芳榕、陳錦川與陳錦隆為被繼承 人陳張清綢之法定繼承人,應繼分比例分別為原告梁芳瑜、 梁芳榕各1/6,原告陳錦川、陳錦隆各1/3。陳張清綢於98年 11月12日與保強公司簽立都市更新合作協議書(下稱系爭98 年協議書),約定由陳張清綢提供其所有坐落在臺北市○○ 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1/16,下稱系爭土 地),參與保強公司之都市更新案,雙方約定陳張清綢自98 年11月起至交屋日止,每月得領取4萬元之土地補貼款(下 稱系爭土地補貼款)。嗣陳張清綢於99年8月26日將系爭土 地贈與被告二人,於99年10月23日死亡,保強公司則於100 年1月3日另與被告二人簽立協議書(下稱系爭100年協議書 ),約定由被告二人概括承受陳張清綢於系爭98年協議書中 之權利義務。系爭土地所有權雖移轉予被告二人,惟系爭土 地補貼款為陳張清綢之遺產,保強公司不應改支付給被告二 人。保強公司已於105年12月31日完成交屋,被告陳子玄、 陳子彤自100年1月份起至105年12月份止,受領共72個月之 土地補貼款,無法律上原因,致原告受有損害,爰依民法第 179條之規定,請求返還等語。並聲明:㈠被告陳子玄、陳 子彤應給付原告梁芳瑜、梁芳榕各480,024元,原告陳錦川 959,97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㈡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 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辯以:被告於受贈系爭土地後,即於100年1月5日與保 強公司簽訂系爭100年協議書,概括承受陳張清綢依系爭98 年協議書之權利義務,是被告所領取之土地補貼款,非無法 律上原因。至保強公司是否依系爭98年協議書給付原告土地 補貼款,與被告無涉。另系爭土地補貼款是否為陳張清綢之 遺產乙節,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28號( 含103年度家訴字第163號)分割遺產事件(下稱系爭分割遺 產事件判決),及101年度家小字第14號給付土地補貼款事 件(下稱系爭給付土地補貼款事件判決)判決中為認定,惟 分割遺產事件中,被告非當事人,且給付土地補貼款事件之 訴訟標的為99年11月、99年12月之土地補貼款,與本案無涉 ,無爭點效之適用等語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 三、兩造不爭執事項(見本院卷第234頁正反面): ㈠原告梁芳瑜、梁芳榕、陳錦川與陳錦隆為陳張清綢之法定繼 承人,應繼分比例分別為梁芳瑜、梁芳榕各1/6,陳錦川、 陳錦隆各1/3。 ㈡陳張清綢於98年11月12日與保強公司簽立系爭98年協議書, 由陳張清綢提供系爭土地,參與保強公司之都市更新案,雙 方約定陳張清綢自98年11月起至交屋日止,每月得領取4萬 元之土地補貼款。 ㈢陳張清綢於99年8月26日將系爭土地贈與被告二人,嗣於99 年10月23日死亡。 ㈣保強公司於99年6月底,即交付陳張清綢發票日分別為99年7 月5日、99年8月5日、99年9月5日、99年10月5日、99年11月 5日、99年12月5日之遠期支票6紙,用以支付99年7月至12月 土地補貼款,票款入陳張清綢名下金融帳戶。陳張清綢於99 年8月26日將系爭土地贈與被告二人至同年10月23日死亡, 期間所受領之99年9月、10月土地補貼款均用以支付自身生 活醫療費用,並未轉讓予被告二人。 ㈤保強公司於99年12月底欲交付100年1月至6月之土地補貼款 時,經陳錦隆告知陳張清綢已去世,並於去世前將系爭土地 移轉登記予被告二人,故向原告表示100年以後之補貼款將 給付予被告,拒絕給付予原告。 ㈥保強公司於100年1月3日與被告二人簽訂系爭100年協議書, 由被告二人概括承受陳張清綢之權利義務,並自100 年1 月 起至105年12月止,每月5日給付被告4萬元之土地補貼款。 ㈦保強公司於105年12月31日交屋。 四、本院之判斷: 原告主張100年1月起至105年12月止,被告二人領取之土地 補償款為陳張清綢之遺產,應由陳張清綢之繼承人按應繼分 分配,故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等語。然此為 被告所否認,被告並以前詞置辯。是兩造爭點厥為:㈠保強 公司自100年1月起至105年12月止,是否應給付陳張清綢繼 承人每月4萬元之土地補償款?系爭分割遺產事件及系爭給 付土地補貼款事件之確定判決於本案是否有爭點效?㈡被告 自100年1月起至105年12月止,每月5日領取4萬元之土地補 貼款,是否為不當得利?原告請求按應繼分比例返還不當得 利,是否有據?茲分述如下: ㈠保強公司自100年1月起至105年12月止,是否應給付陳張清 綢繼承人每月4萬元之土地補償款?系爭分割遺產事件及系 爭給付土地補貼款事件之民事判決於本案是否有爭點效? ⒈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,致給付不能者,債權人得請 求賠償損害。民法第226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又債權人於 有第226條之情形時,得解除其契約。同法第256條亦有明 。而所謂給付不能,有自始不能與嗣後不能,主觀不能與 客觀不能之分。其為自始客觀不能者,法律行為當然無效 ,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,依民法第11 3條規定,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;其為自始主 觀、嗣後客觀或嗣後主觀不能者,則生債務不履行之問題 ,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26條規定,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害, 或於解除契約後依民法第259條及第260條之規定,請求回 復原狀及賠償損害,二者之法律效果並不相同(最高法院 79年度台上字第2147號民事裁判參照)。 ⒉查,陳張清綢曾以其名下系爭土地參與保強公司之都市更 新計畫,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、第19條、第19條之1、 第22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之規定,土地或建 物所有權人於申請劃定都市更新地區、擬定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、變更計畫時,均應出具同意書供各級主管機關核定 ;又都市更新計畫實施完成後,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及提 供資金之實施者,應按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, 扣除權利變換費用等,分配更新後建物及土地應有部分或 權利金,而拆除土地改良物之拆遷安置費用即是權利變換 費用之一,此見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5款、第30條、第36 條,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3條自明。是保強公 司陳稱都市更新計畫只有地主才能參加,土地補貼款係土 地使用費,陳張清綢於99年8月26日將系爭土地贈與被告 二人後,已失去請領土地補貼款之權利等語,堪信屬實。 ⒊原告雖主張陳張清綢於99年8月26日將系爭土地贈與被告 後,仍為系爭98年協議書之當事人,陳張清綢於99年10月 23日去世後,則由全體繼承人繼承該協議書之權利義務, 若將來被告不配合都更之地主義務,才算是全體繼承人違 約,因被告嗣後有履行地主義務,故保強公司無損害云云 。惟查,系爭98年協議書第2條記載:「...自98年11月起 至交屋日止,每月土地補貼16萬,本權利變換以上述選配 及土地補貼為準,及權利變換表中拆遷補償費及安置費不 再重複支給」(見本院卷第27頁),顯見保強公司所支付 之土地補貼款,係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之拆遷補償費,如非 地主,保強公司自無給付義務。且陳張清綢於99年8月26 日將系爭土地贈與被告後,已無可能基於地主身份出具同 意書使都市計畫得以遂行,其已陷於給付不能,保強公司 復於100年1月明示拒絕交付土地補貼款予原告,此經原告 自認在卷(見本院卷第49頁)。顯見被告於斯時已認陳張 清綢違約,無續行系爭98年協議書之意,依民法第256條 之規定,可認保強公司已合法解除系爭98年協議書之契約 。從而,陳張清綢之繼承人於100年1月之後,已無權利向 保強公司請求給付系爭土地補償款。 ⒋另系爭分割遺產事件及系爭給付土地補貼款事件之確定判 決,雖均認保強公司已給付之99年11月、12月土地補貼款 ,及未給付之100年1月以後土地補貼款,為陳張清綢之遺 產,惟保強公司並非前開訴訟之當事人,前開訴訟亦未就 保強公司是否有給付義務此一爭點為辯論,自不生爭點效 而拘束本院。 ⒌綜上所述,系爭土地補貼款係對參與都市更新之地土所為 之補貼,如非地主,自無請求給付之權利。原告主張保強 公司應給付系爭土地補貼款予陳張清綢之繼承人,並非有 據。 ㈡被告自100年1月起至105年12月止,每月5日領取4萬元之土 地補貼款,是否為不當得利?原告請求按應繼分比例返還不 當得利,是否有據? 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 利益。雖有法律上之原因,而其後已不存在者,亦同。民 法第179條有明文規定。又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「 給付型之不當得利」與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」,前者係基 於受損人有目的及有意識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,後者 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(受損人、受益人、第三人之行為 )或法律規定所成立之不當得利。而在「非給付型之不當 得利」中之「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」,凡因侵害歸屬於他 人權益內容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,欠缺正當性;亦即 以侵害行為取得應歸屬他人權益內容的利益,而不具保有 利益之正當性,即應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,而成立不當得 利(最高法院99年度台再字第50號民事裁判參照)。 ⒉查,陳張清綢於99年8月26日將系爭土地移轉予被告後, 被告即於100年1月3日與保強公司簽訂系爭100年協議書, 同意概括承受系爭98年協議書中陳張清綢之權利義務,並 確認系爭土地補貼款係抵充權利變換計畫書所載之拆遷補 償費及安置費,此有系爭100年協議書在卷可稽(見本院 卷第31至38頁);而保強公司亦依此份協議書,自100年1 月起至105年12月止,給付被告土地補貼款,此據保強公 司陳述綦詳(見本院卷第49頁),並為兩造所不爭執(見 上開不爭執事項㈥),是被告依系爭100年協議書之約定 或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之規定,受領每月4萬元之補貼 款,非無法律上原因。又99年8月26日以後,陳張清綢已 喪失地主身份,保強公司並無給付陳張清綢或其繼承人土 地補貼款之義務,已如前述,原告既無請求土地補貼款之 權利,自無權益受侵害之可言。是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 關係,訴請被告返還系爭土地補貼款,並無理由。 五、綜上所述,被告受領系爭土地補貼款,具有法律上之原因, 原告並無請求給付系爭土地補貼款之權利。是原告依不當得 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系爭土地補貼款,為無理由,應 予駁回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 應併予駁回。 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,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 七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附表: ┌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 │請求金額 │應給付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0年1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0年2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0年3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0年4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0年5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0年6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7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0年7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8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0年8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9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0年9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0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0年10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1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0年11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2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0年12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3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1年1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4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1年2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5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1年3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6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1年4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7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1年5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8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1年6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9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1年7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0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1年8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1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1年9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2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1年10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3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1年11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4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1年12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5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2年1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6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2年2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7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2年3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8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2年4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9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2年5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0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2年6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1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2年7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2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2年8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3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2年9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4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2年10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5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2年11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6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2年12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7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3年1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8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3年2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9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3年3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0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3年4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1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3年5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2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3年6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3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3年7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4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3年8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5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3年9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6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3年10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7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3年11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8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3年12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9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4年1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0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4年2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1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4年3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2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4年4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3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4年5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4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4年6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5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4年7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6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4年8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7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4年9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8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4年10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9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4年11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0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4年12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1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5年1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2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5年2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3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5年3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4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5年4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5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5年5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6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5年6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7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5年7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8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5年8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9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5年9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70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5年10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71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5年11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72 │梁芳瑜、梁芳榕各6,667元 │自105年12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│ │ │,陳錦川13,333元 │利率5%計算之利息 │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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