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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6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6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合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地利富達不動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服務報酬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玖拾捌萬零 伍佰肆拾柒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壹仟零伍拾壹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解怡蕙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涵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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