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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7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保證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729號 上 訴 人 永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 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利益,依狀載上訴聲明第二 項認定為新台幣參拾參萬肆仟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 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 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文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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