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9號
原 告 張淑月(即張日祥之
繼承人)
張李美菊(即張日祥之
繼承人)
林張芙美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
張惠美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
張永仰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
張淑華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
張永美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
一、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台灣仁本服務股
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台灣仁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
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捌萬貳仟元,應繳
裁
判費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
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零玖拾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
書記官 黃瑋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