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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8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809號 原   告 張淑月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       張李美菊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       林張芙美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       張惠美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       張永仰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       張淑華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       張永美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 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台灣仁本服務股  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台灣仁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  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  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捌萬貳仟元,應繳裁    判費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   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零玖拾元。 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月  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月  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瑋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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