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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8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825號 原   告 李素米 訴訟代理人 黃昱璁律師 被   告 將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聯璜 被   告 許惠美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憲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茲查本件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 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巧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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