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25號
原 告 李素米
訴訟
代理人 黃昱璁
律師
被 告 將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單聯璜
被 告 許惠美
前列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
複 代理 人 曾憲忠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業經
辯論終結,茲查
本件尚有續
行審理之必要,
爰命
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
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巧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