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8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8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將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聯璜 被   告 許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素米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5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玖仟肆佰肆拾貳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巧吟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