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46號
原 告 佳皇汽車遊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義智
訴訟代理人 吳佩
諭律師
洪梅芬律師
被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
訴訟代理人 陳致忠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於民國105年9月22日具
狀擴張
訴之聲明金額為新臺幣3,270,800元,是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核定為新臺幣3,270,8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33,472
元,扣除已繳之18,622元,尚應補繳新臺幣14,85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文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