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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8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846號 原   告 佳皇汽車遊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義智 訴訟代理人 吳佩律師       洪梅芬律師 被  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陳致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於民國105年9月22日具 狀擴張訴之聲明金額為新臺幣3,270,800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3,270,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,472 元,扣除已繳之18,622元,尚應補繳新臺幣14,85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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