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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8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848號 原   告 水亞捷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      陳家祥律師 被   告 星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賢 訴訟代理人 黃富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0日所為 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貳仟 玖佰肆拾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但被告如 以新臺幣貳拾萬貳仟玖佰肆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周慈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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