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麥華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秋福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尚億彩藝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帝賢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億彩藝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
件,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
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42萬8,40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
萬2,435元,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32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1
30元,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,56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楊其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