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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8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8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麥華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秋福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尚億彩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帝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億彩藝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 件,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 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42萬8,40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2,435元,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32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1 30元,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,56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其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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