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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8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897號 原   告 恰巴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良福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      王雲玉律師 被   告 乙曼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志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      曹尚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請兩造於文到5 日內具狀陳明原證3 時 間表是何人提出?原告何時取得該時間表?取得之後有無表示意 見?並請陳報當初協商契約內容或制定契約內容之人為何人,又 兩造承辦人員為何人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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