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97號
原 告 恰巴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夏良福
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
律師
王雲玉律師
被 告 乙曼資訊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謙志
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
複 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
曹尚仁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請
兩造於文到5 日內
具狀陳明原證3 時
間表是何人提出?原告何時取得該時間表?取得之後有無表示意
見?並請陳報當初協商契約內容或制定契約內容之人為何人,又
兩造承辦人員為何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進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