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97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乙曼資訊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謙志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恰巴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
訴字第897號給付
違約金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
上訴人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陸拾萬元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
法 官 葉藍鸚
法 官 許峻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
書記官 黃進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