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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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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9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會議決議無效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901號 原   告 寰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寰和資產管理       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黃振昌 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律師 被   告 潤泰安和生活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吉蕊 訴訟代理人 朱振元       高明哲律師       任俞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 年11 月11日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法定代理人「陳錦成」應更正 為「蔡吉蕊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書記官 王曉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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