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31號
原 告 花東玉石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豐泉
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
律師
被 告 今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其興
訴訟代理人 柏仙妮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部分事證未
臻明確,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○
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,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羅敬
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