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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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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勞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MARCUS DE PASQUALE(中文姓名:鄧智磊) 被 上訴人 愛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裕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重勞訴 字第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經查: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,500,04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、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、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 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,0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勞工法庭  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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