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174號
原 告
臻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林瑤瑩
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
律師
複 代理人 許培恩律師
林芮安律師
被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
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
被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金門航空站
法定代理人 洪念慈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律師
張雨新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21日本院收狀之民事辯論意旨狀所引用之原
證21行政訴訟
準備程序筆錄,該日訴訟程序經提示協調會會議紀
錄,
惟該次並未於證物中呈現。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,儘速陳報
所有引用之行政訴訟判決相關案號,待本院調卷到院,另定庭期
審理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范國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