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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國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國家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國字第174號 原   告 臻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林瑤瑩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培恩律師       林芮安律師 被  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被  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金門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洪念慈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律師       張雨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21日本院收狀之民事辯論意旨狀所引用之原 證21行政訴訟準備程序筆錄,該日訴訟程序經提示協調會會議紀 錄,惟該次並未於證物中呈現。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,儘速陳報 所有引用之行政訴訟判決相關案號,待本院調卷到院,另定庭期 審理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范國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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