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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國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國家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國字第195號 原   告 宏澧國際有限公司 兼   上 許綱濟 法定代理人       4樓之1 原   告 柯燕燕 共   同 張靜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  告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 法定代理人 楊家駿 訴訟代理人 林勤淵       陳厚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日所為 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地址及被告訴訟代理人地 址之記載,應更正為如本件當事人欄所示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文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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