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195號
原 告 宏澧國際有限公司
兼 上 許綱濟
法定
代理人 4樓之1
原 告 柯燕燕
共 同 張靜怡
律師
訴訟代理人
被 告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
法定代理人 楊家駿
訴訟代理人 林勤淵
陳厚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地址及被告訴訟代理人地
址之記載,應更正為如
本件當事人欄所示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: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
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黃文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