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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國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國家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國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宏澧國際有限公司 兼   上 法定代理人 許綱濟 上 訴 人 柯燕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因105年度重國字 第195號國家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上訴費 用。經查: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7,1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之規定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6,935元,上訴聲明第三項係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、第77條之16之規定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,500元(計算式:3000×1.5×3),合 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,43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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