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195號
上 訴 人 宏澧國際有限公司
兼 上
法定
代理人 許綱濟
上 訴 人 柯燕燕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因105年度重國字
第195號國家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上訴費
用。
經查:
本件上訴人
上訴聲明第二項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7,1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之規定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106,935元,上訴聲明第三項係
非因財
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、第77條之16之規定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,500元(計算式:3000×1.5×3),合
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,43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文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