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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姚素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峰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80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,3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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