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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0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延遲利息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1060號 上 訴 人 城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壽美 上 訴 人 寬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壽美 上 訴 人 大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依平 被 上訴人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信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811,466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0,824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,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 法 官 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石勝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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