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0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10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元餐飲有限公司       康城國際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李世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生活家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 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2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本件上訴人康元餐飲有限公司就判決主文第一項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00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 5750元;上訴人康城國際有限公司就判決主文第一項之上訴利益 為900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5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范國豪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