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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0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1077號 原   告 龍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智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      陳勵新律師       安玉婷律師 被   告 萬仁淵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      陳冠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,向本院提起訴訟,請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原告之訴: 一、原告公司董事長潘彥良有何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不得行使職   權之事由,並以同條項何程序選定由董事廖國智代行職務,   及其證明。 二、就訴訟標的鑑價補費:  ㈠按分割共有物之訴,係以待分割標的物之全部計算其價額,   查原告起訴時僅就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00000   0000號土地(以下簡稱系爭土地),以公告現值核算訴訟標   的價額為15,458,210元,並繳納148,048元之裁判費,然就   其他分割標的即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○0000○號即門   牌為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2樓、臺北市○○區○   ○段○○段○0000○號之建物(以下簡稱系爭建物)未陳其報   價額並繳納裁判費。  ㈡爰命原告應就系爭土地、建物,一併送請鑑價公司鑑定其價   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核算裁判費,並扣除原告起訴   時繳納之148,048元後,隨同鑑價報告書及所欠費用繳交到   院。 三、本件系爭房地全體共有人均隨本件訴訟繫屬到院之證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庭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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