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77號
原 告 龍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國智
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
律師
陳勵新律師
安玉婷律師
被 告 萬仁淵
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
陳冠甫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因
分割共有物事件,向本院提起訴訟,請原告於本
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原告之訴:
一、原告公司董事長潘彥良有何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不得行使職
權之事由,並以同條項何程序選定由董事廖國智代行職務,
及其證明。
二、就
訴訟標的鑑價補費:
㈠
按分割共有物之訴,係以待分割
標的物之全部計算其價額,
查原告起訴時僅就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00000
0000號土地(以下簡稱
系爭土地),以公告現值核算訴訟標
的價額為15,458,210元,並繳納148,048元之
裁判費,然就
其他分割標的即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○0000○號即門
牌為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2樓、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段○○段○0000○號之建物(以下簡稱系爭建物)未陳其報
價額並繳納裁判費。
㈡
爰命原告應就系爭土地、建物,一併送請鑑價公司鑑定其價
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核算裁判費,並扣除原告起訴
時繳納之148,048元後,隨同鑑價報告書及所欠費用繳交到
院。
三、
本件系爭房地全體共有人均隨本件
訴訟繫屬到院之證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劉庭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