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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1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協議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11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福國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宇錡公司) 、台灣仁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台灣仁德公司)請求履 行協議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:「一 、先位聲明:㈠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先位聲明部分廢棄。㈡上廢棄 部分,被上訴人宇錡公司與被上訴人台灣仁德公司應連帶給付上 訴人新臺幣(下同)2,882萬元及自民國98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;如前開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,其餘被 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即免除給付之義務。㈢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由 被上訴人宇錡公司與台灣仁德公司連帶負擔。㈣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。二、備位聲明:㈠原判決駁回上訴人第一備位聲明部 分廢棄。㈡上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宇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2,882 萬元及自98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㈢ 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宇錡公司負擔。㈣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。」,上訴人先位聲明之請求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 係,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,882萬元,故上訴人先、備位聲明之訴 訟標的金額均為2,882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 ,其上訴利益為2,882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,424元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敬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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