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3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福國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福來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宇錡公司)
、台灣仁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台灣仁德公司)請求履
行協議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上訴人之
上訴聲明為:「一
、先位聲明:㈠原判決
駁回上訴人先位聲明部分廢棄。㈡上廢棄
部分,被上訴人宇錡公司與被上訴人台灣仁德公司應
連帶給付上
訴人新臺幣(下同)2,882萬元及自民國98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
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;如前開其中一
被告已為給付,其餘被
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即
免除給付之義務。㈢第一、二審
訴訟費用由
被上訴人宇錡公司與台灣仁德公司連帶負擔。㈣願供
擔保請准宣
告
假執行。二、
備位聲明:㈠原判決駁回上訴人第一備位聲明部
分廢棄。㈡上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宇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2,882
萬元及自98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㈢
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宇錡公司負擔。㈣願供擔保請
准宣告假執行。」,上訴人先位聲明之請求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
係,其
訴訟標的金額為2,882萬元,故上訴人先、備位聲明之訴
訟標的金額均為2,882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
,其上訴利益為2,882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98,424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
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羅敬
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