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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1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1149號 原   告 大陸商福建華榮海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、強固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、陳慶銘、大生倉儲股份有限公司、彭建興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,原告聲請調解,調解不成立,原告請求進入訴訟程序, 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2項之規定,視為調解之聲請人自聲請時 已經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,873,19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,744元,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5,000元後 ,尚應補繳322,74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, 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彤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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