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49號
原 告 大陸商福建華榮海運集
團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清潭
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、強固保全股份有限
公司、陳慶銘、大生倉儲股份有限公司、彭建興間請求
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
聲請調解,
嗣調解不成立,原告請求進入訴訟程序,
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2項之規定,視為調解之
聲請人自聲請時
已經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,873,190元
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327,744元,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5,000元後
,尚應補繳322,74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
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,
逾期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沈彤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