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65號
抗 告 人
即 原 告 新富地產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茂宏
上列
抗告人因與
相對人Wisdom Marine Lines Co.,Limited (慧
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)、藍俊昇間請求給付居間
報酬事件,對於
本院民國106 年5 月1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
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
,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
,逾期即
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立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