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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1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居間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116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 新富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葉茂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Wisdom Marine Lines Co.,Limited (慧 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)、藍俊昇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,對於 本院民國106 年5 月1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,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 ,逾期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立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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