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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1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居間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1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富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頂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百世多麗投資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未據繳納上訴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捌佰萬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壹仟陸佰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婕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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