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88號
原 告 蔡金利
訴訟
代理人 林莅薰
律師
被 告 和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鏡亮
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
被 告 樓台豐
訴訟代理人 溫尹勵律師
被 告 歌林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國隆
訴訟代理人 師彥方律師
鄒純忻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理人 黎 銘律師
李純安律師
黃聖堯律師
被 告 吳楷騰
吳佳蒨
吳永財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惠如律師
李依蓉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
被 告 許美麗
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
陳香蘭律師
被 告 陳美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本件前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
言詞辯論終結,
惟本件尚有未明瞭
之處應予查明,
爰命
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
法 官 劉台安
法 官 李子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簡素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