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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1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1188號 原   告 蔡金利 訴訟代理人 林莅薰律師 被   告 和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鏡亮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被   告 樓台豐 訴訟代理人 溫尹勵律師 被   告 歌林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國隆 訴訟代理人 師彥方律師       鄒純忻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黎 銘律師       李純安律師       黃聖堯律師 被   告 吳楷騰       吳佳蒨       吳永財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如律師       李依蓉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被   告 許美麗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      陳香蘭律師 被   告 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件尚有未明瞭 之處應予查明,再開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劉台安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素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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