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02號
原 告 吳岱豪
訴訟
代理人 林鵬越
律師
被 告 富邦育樂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委任契約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之情形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
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6日
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
3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原告逾期
迄今未補正,
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
可稽,其訴自不合法,應予駁
回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玉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