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賸餘財產分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證   人 王仁福 原   告 王彥弘即王仁章之承受訴訟人       王恩笛即王仁章之承受訴訟人       王彥誠即王仁章之承受訴訟人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 原   告 王莉家即王仁章之承受訴訟人 被   告 上慶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仁進 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安騏律師       陳鄭權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      何豐行律師 上列證人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賸餘財產分派等事件,為證人而拒 絕證言,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證人王仁福得拒絕證言。 理 由 N 一、證人拒絕證言意旨略以:伊為原告等人三親等之血親、為被 告王仁進二親等之血親,依民事訴訟法第307 條第1 項第 1 款規定,拒絕證言等語。 二、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、前配偶、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 親、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,得拒絕證言;證 人有前條第1 項第1 款或第2 款情形者,關於因親屬關係所 生財產上之事項、為證人而知悉之法律行為之成立及其內容 ,仍不得拒絕證言,民事訴訟法第307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 308 條第1 項第2 款、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所謂因親屬關 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,應指證人作證之待證事項,為基於親 屬關係而生之財產上權利義務,如夫妻財產制之約定、扶養 費之協議、遺產之繼承、遺產之分割等等始足當之;又觀諸 民事訴訟法第308 條第1 項第3 款之立法理由「又當事人之 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族,於曾為證人而參與之法律行為之成 立,或其要旨,不得拒絕證言,因既為證人,即有應為證人 之義務,若得拒絕證言,則將喪失所預期之切證據矣。」 ,可知所謂「為證人而知悉之法律行為之成立及其內容」係 指證人於法律行為之成立,曾在場作證,並因而知悉該法律 行為之內容,既為見證人,即有應為證人之義務,良以捨該 證人外,別無更適切之證據,如為證人而知悉法律行為之 成立,縱係親自與聞,亦無本款規定之適用。 三、經查: ㈠證人與被告王仁進為兄弟,二親等之血親;與原告之父即 等被繼承人王仁章亦為兄弟,與原告等人為三等親之血親 等事實,兩造並無爭執,合先敘明。 ㈡本件原告起訴係認被繼承人王仁章(王仁章於起訴後死亡, 由原告承受訴訟)為被告上慶建設有限公司(下稱上慶公司 )股東兼董事之一,該公司於民國96年6 月12日解散,並選 任清算人為被告王仁進。當時王仁章於上慶公司登記出資額 為新臺幣(下同)1,510 萬元,豈知王仁進未忠實執行職務 ,清算後未分配賸餘財產與王仁章,進而侵害王仁章之權益 ,並獲有不當得利,爰基於股東之分配請求權權益、不當得 利及民法與公司法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上慶公司 及王仁進應連帶給付上開出資額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給原 告。被告王仁進否認自己為清算人,並否認持有上慶公司 大小章及帳冊,辯稱被告上慶公司之財務及相關帳冊、印章 及文件實際上是另一股東兼董事即證人王仁福掌管處理等語 ,又否認上慶公司於解散時之資產大於負債而有賸餘財產可 分配。故原告聲請調查證人王仁福,待證事實為被告王仁進 被選為清算人、被告上慶公司無積欠債務、被告上慶公司之 資產如何清算、分派之情形、已將賸餘財產分派予其他上慶 公司股東等情(見本院卷㈠第70頁、第101 頁反面)。是以 ,本件調查證人王仁福之待證事實係上慶公司股東間清算及 賸餘財產分配之事項,非屬前開所稱因親屬關係而生之財產 上權利義務,本件僅恰好部分股東間有親屬關係而已,此情 形與民事訴訟法第308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並不相符。又 證人王仁福係因其為上慶公司之股東兼董事之身分而知悉上 開待證事項,於原告所提出之上慶建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 上簽名亦係以股東身分簽名,並非以「見證人」之身分,亦 非為作證之目的而在場,揆諸上開說明,此情與民事訴訟法 第308 條第1 項第3 款亦不相合。 ㈢從而,證人王仁福依民事訴訟法第307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 定拒絕證言,為有理由。原告聲請調查證人王仁福並主張其 有同法第308 條第1 項第2 款、第3 款不得拒絕證言之事由 云云,並不可採。 四、據上論結,依民事訴訟法第310 條第1 項規定,爰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