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1號
原 告 王彥弘(即王仁章之
承受訴訟人)
王恩笛(即王仁章之承受訴訟人)
王彥誠(即王仁章之承受訴訟人)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楊傳珍
律師
原 告 王毓媗(即王仁章之承受訴訟人,原名王莉家)
被 告 上慶建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王仁進
人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楊安騏律師
陳鄭權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
何豐行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賸餘財產分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07 年8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釐
清,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原告應於107 年9 月7 日前提出書狀,各說明附件所示事項
,並將
繕本逕送
對造。被告收到原告書狀後,如有其他答辯
應於107 年9 月21日前具狀,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。
四、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
書記官 徐嘉霙
附件:
一、原告主張之
請求權中包含公司法第330 條,
惟本件被告為有
限公司,並
非股份有限公司,原告是否有其他主張?
二、原告主張被告王仁進身為
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是進行到什麼
程度了?
三、原告主張
不當得利為請求權部分,是指哪一個被告、何時、
取得多少不當得利?與原告受損的
因果關係的事實為何?
四、原告主張
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部分,被告王仁進已經為時
效
抗辯,原告就此有何主張?